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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证醉酒驾驶无号牌摩托车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条"国家对机动车实行登记轨制。

   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治理部分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

   尚未登记的机动车,需要临时上道路行驶的,应当取得临时通行牌证”,第十九条第一条"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道路交通安全法》划定:喝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二千元罚款。

   因喝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喝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旬日以下拘留,并处二千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喝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十五日拘留,并处五千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依法处拘役并处罚金,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依法处拘役并处罚金,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十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喝酒后或者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治理部分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2014年6月16日22时30分许,当事人牛某财未戴安全头盔,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醉酒后(乙醇浓度252mg/100ml)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沿海口市美兰区琼文线自南向北方向行至该线8公里+300米路段时,该车偏右驶进路沟边沿撞到东侧排水管口向前冲驶上东幅车道,造成牛某财倒在东侧排水沟内当场死亡及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

     海口公安交警部分根据现场勘查,当事人陈述,检修鉴定结论等证据证明:此事故的发生完全是因为当事人牛某财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醉酒后驾驶二轮摩托车偏右驶出路外造成的单方死亡交通事故。

     交警解析  当事人导致交通事故的过错及责任或者意外原因:  当事人牛某财驾车的行为违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条“国家对机动车实行登记轨制。

   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治理部分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

   尚未登记的机动车,需要临时上道路行驶的,应当取得临时通行牌证”,第十九条第一条“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第二十二条第二款“喝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或者过度疲惫影响安全驾驶的,不得驾驶机动车”,第五十一条“机动车行驶时,驾驶人,乘坐职员应当按划定使用安全带,摩托车驾驶人及乘坐职员应当按划定戴安全头盔”之划定,造成事故。

     综上所述,当事人牛某财违法驾车及过错的行为,是造本钱事故的直接原因,海口公安交警部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和《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划定》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划定,认定当事人牛某财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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