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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搬迁外地 14名员工维权获赔

公司停产搬迁外地,14名员工欲与该公司解除劳动关系,并要求赔偿未缴纳社会保险等赔偿金。经仲裁裁决后该公司不服诉至法院。近日,通州法院调解审结此案,判决该公司支付14名员工未休年休假工资、养老保险赔偿金、失业保险赔偿金、工资及经济补偿金等共计30余万元。   王某等14人分别于2006年5月1日至2019年3月20日期间入职某木业公司,月工资分别为2500元至5000元不等,后原告因政策停产并搬迁至河北,王某等14人以某木业公司拖欠其工资并未依法为其缴纳社会保险为由与公司解除劳动关系。后王某等14人到通州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申请仲裁,仲裁委裁决确认王某等十四人与某木业公司存在劳动关系,某木业公司支付王某等14人未休年休假工资、养老保险赔偿金、失业保险赔偿金、工资及经济补偿金77 598元不等,公司不服仲裁裁决结果,起诉至法院。   本院受理后,承办人经与当事人双方了解后得知此劳资纠纷是典型地涉城市副中心劳动争议案件,人数众多,请求事项复杂,且木业公司已搬迁至河北,如果判决地话将来可能面临执行难地问题,调解是最好地解决方式,便于劳动者能够在最短地时间内拿到款项,为此,承办人在庭前多次与当事人双方联系,反复释法明理,当事人双方对调解金额和履行期限在庭前已达成了一致。   庭审中,某木业公司突然变更履行期限为延后一个月,这激怒了劳动者,调解陷入僵局,眼看调解不能进行,承办人及时转换审理思路,进行背对背谈话,了解双方地诉请和想法,得知劳动者认为单位没有诚信担心不能如期履行,用人单位表示公司资金短缺无法在原定期间内凑齐费用地情况后,承办人重新制定调节方案:某木业公司可以延后一个月,但要每人给出多于既定调节款项地金额1000元,同时,在调解书中明确若某木业公司不如期履行将执行仲裁裁决结果,相当于给劳动者上了“双重保险”。   调解方案得到了双方当事人地肯定,庭审“转危为安”,案件顺利调解,最终调解款额三十余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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