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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责任事故罪刑法第134条规定

                       重大责任事故罪刑法第134条规定

      本罪是指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本罪是否罪过失爆炸罪,等具有相似之处,其主要区别在于前者是在生产作业中违反规章制度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是在日常生活中违反日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刑法第139条之一规定,是指在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严重,情节严重的成立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在安全事故发生后,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故意绕开,开展抢救,导致人员伤亡或者重伤,或者为了逃避法律追究,对被害人进行隐藏遗弃,致使被害人无法得到救助死亡或者重伤的成立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北京刑事辩护律师

     新增罪名危险作业罪,不需要发生事故。本罪是指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实施了特定的就发生重大安全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的生产作业活动,或者相关行为,具体表现为如下三种情景。对关闭破坏第2天存在重大事故隐患呗,依法责令停产停业。第三,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未经依法批准或者许可擅自从事矿山开采,金属冶炼,建筑施工以及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存储等高危高度危险的生产作业活动,本罪是抽象的危险,如果危险作业行为导致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后果,应当以重大责任事故罪论处。本罪是防范在前,不要求发生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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