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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正在发生的条件,有避险意义

                              危险正在发生的条件,有避险意义

     紧急避险,刑法第21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第1款中关于避免本人危险的规定。没有不适用于职务上业务上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北京刑事辩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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