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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检察院各自决定逮捕的犯罪嫌疑人

捕的执行程序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各自决定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及公安机关提请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的犯罪嫌疑人,一律由公安机关执行。公安机关执行逮捕的程序是:

1.公安机关接到检察院的批准逮捕决定书、决定逮捕通知书或者法院的逮捕决定书以后,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签发逮捕证,立即指派两个以上的执行人员具体执行。

2.公安人员执行逮捕时,必须向被逮捕人出示逮捕证,宣布逮捕,并责令被逮捕人在逮捕证上签字(盖章)、按手印,拒绝签字的,应该记录在案。

被逮捕人抗拒逮捕的,执行人员可以使用武器或械具。对于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的决定,公安机关执行完毕以后,应当及时将执行回执送达检察院,如果因犯罪嫌疑人在逃或者其他原因而未能执行的,也应当将回执送达人民检察院、并写明未能执行的原因。

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以后,提起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决定逮捕的检察机关或者法院,应当在24小时内进行讯问。发现具有不应当逮捕情形的,应该立即释放,并发给释放证明;如果需要采取其他强制措施的,应当立即采取其他强制措施。公安机关释放被逮捕的人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应当通知原批准逮捕的检察机关。

4.逮捕后,除有碍侦查和无法通知的情形外。决定逮捕的法院、检察院或者提请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将逮捕的原因和料押的处所,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属或所在单位。不便通知的,应当在案卷中注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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