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律继承了元代对于人身伤害罪名在处以刑罚外附带赔偿的法律。但是所采取的赔偿标准则和元代法律不同,主要是以加害人的家产,而不是以受害人为弥补所受损害所需费用为确定赔偿数额的标准。比如《人命》门规定凡“杀一家三口非死罪”、“支解人”、“采生折割人”这几项列入“不道”的死罪,罪犯凌迟处死外,其家产全部由官府没收转交被害人之家。《斗殴》门规定凡故意伤害造成被害人笃疾,罪犯处以流刑以外,没收其家产的一半给付被害人,作为“养赡”费用。《诉讼》门规定,诬告导致被害人之家有人因此而死亡的,除罪犯反坐所诬告罪名外,“将犯人财产一半断付被诬之人”。
对于过失杀伤罪的处理则具有更为明显的损害赔偿性质。《斗殴》门规定凡过失杀伤人者,按照斗杀伤罪定罪量刑,然后根据法律所规定的赎罪金额以钱财收赎抵罪,其赎罪的钱财给付被害人作为营葬或医药、赡养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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