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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害结果起着关键作用虽然甲未着手实行诈骗

侵害结果起着关键作用虽然甲未着手实行诈骗。但仍与乙构成诈骗罪的共同正犯。

【提示】对法益侵害结果有支配作用的共谋者,成立共谋共同正犯。如果缺乏支配作用,则成立心理的帮助犯。例如,甲想抢劫,询问乙的意见并邀请乙参与。乙随口答应。但未提出实质意见。第二天,甲单独完成抢劫,乙未参与实行。由于乙对法益侵害结果未起到关键作用,故乙不构成共谋共同正犯,而是抢劫罪心理的帮助犯。

(2)附加共同正犯。

这是指为了确保犯罪既遂,共犯参与人针对同一对象实行犯罪。例如,为了暗杀甲。10名杀手同时向甲开枪,甲身中数弹,但不能查明哪些杀手射中。每个杀手都对犯罪行为有着重要作用,构成故意杀人罪的共同正犯。

(3)择一的共同正犯。

这是指为了相同目的,相互协作,由部分共犯人导致结果,所有共犯人都构成共同正犯。注意:相互协作达到不可或缺的程度时才能成立共同正犯。例如,甲、乙、丙共谋杀丁,分别在丁出门的3个必经路口持枪埋伏。丁出现在乙埋伏的路口,被乙杀死。甲、乙、丙相互配合,共同导致丁死亡,构成故意杀人罪的共同正犯。

四、教唆犯

第29条[教唆犯]教唆他人犯罪的,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教唆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

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教唆犯,是指故意唆使并引起他人着手实施犯罪行为的人。教唆犯没有着手实施犯罪,而是通过实行者的实行行为实现对法益的侵害。

(一)成立条件

客观阶层,教唆犯要引起实行者着手实行犯罪;主观阶层,教唆犯要有教唆他人犯罪的故意。也即,客观上有教唆行为,主观上有教唆故意,主客观相一致时,才能成立教唆犯。

1.客观阶层:有教唆行为(1)教唆的对象。

教唆犯只是引起实行者的实行行为,对实行者并没有支配力。也即,实行者有独立的判断能力。可以自行决定是否着手实行犯罪。

①教唆的对象具有规范意识,但不要求达到责任年龄。例如,甲教唆15岁的乙盗窃。由于乙有规范意识,故甲构成盗窃罪的教唆犯。如果甲教唆8岁的丙盗窃,由于丙缺乏规范意识,故甲支配了丙的行为,构成盗窃罪的间接正犯。

②教唆的对象原本没有犯罪意思。如果教唆的对象已经产生犯罪的意思,就不是引起他人实施犯罪,这只能是心理的强化。例如,甲教唆乙实施电信诈骗,乙事实上早有打算。甲没有引起乙的诈骗行为,充其量是对乙心理的强化,故甲构成诈骗罪的帮助犯。

③教唆的对象是实行犯。教唆犯是引起实行者着手实行犯罪,而不是教唆帮助者。例如,甲得知乙要去盗窃,于是教唆丙为乙提供钥匙,丙知情而照办,乙用钥匙盗窃成功。乙是实行犯,丙是帮助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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