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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39条第2款的解读

第239条第2款的解读

该款规定:“犯前款罪,杀害被绑架人的,或者故意伤害被绑架人,致人重伤、死亡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1.绑架+杀害

这是结合犯:绑架罪+故意杀人罪=绑架罪(加重处罚)。(2014 年第 16 题)

(1)杀害结果:要求杀死人质。例如,甲绑架了乙后,向乙的老公要钱,没要到,在杀乙时,被警察抓捕。不能适用该结合犯,而应正常处理,也即,绑架罪(既遂)与故意杀人罪(未遂),数罪并罚。

(2)杀害时间:从绑架的着手到释放人质前。

例1,甲使用暴力要绑架乙,但无法控制乙,干脆杀死乙。这属于,绑架罪(未遂)+杀人(既遂)=绑架罪(加重处罚)。

例2,甲勒索到赎金后,释放了人质乙,又后悔,开车追了三公里,追上人质,将其撞死。此时不属于“杀害被绑架人”,因为乙已经恢复自由,不属于被绑架人(人质)。此时杀人要与绑架罪数罪并罚。(2020年试题)

2.绑架+伤害

行为公式:绑架罪+故意伤害罪致人重伤、死亡=绑架罪(加重处罚)。

(1)“故意伤害罪致人重伤、死亡”。第一,不包括轻伤。第二,对重伤是故意,对死亡是过失。所以,要构成故意伤害罪,要求:客观上有伤害行为(具有造成重伤的可能性),主观上有伤害故意(具有造成重伤的故意)。

(2)伤害时间:从绑架的着手到释放人质前。

第一,故意伤害罪可以发生在绑架罪既遂之后。例如,甲实力控制住人质乙后(绑架罪已经既遂),未勒索到赎金,很生气,将乙打成重伤。这属于“绑架罪+故意伤害罪致人重伤、死亡=绑架罪(加重处罚)”。

第二,故意伤害罪可以发生在绑架罪既遂之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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