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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制“并购安全审查制度”之必然——议论——刑事知识

【出处】国际商报【关键词】并购;安全审查【写作年份】2011年【正文】新年伊始,国务院办公厅于2011年2月3日颁布了《关于建立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安全审查制度的通知》(下称《通知》)。《通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3十1条“对外资并购境内企业或者以其他方式参与经营者集中,涉及国家安全的,除依照本法规定进行经营者集中审查外,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国家安全审查”之规定,结合我国国民经济发展实践,就外资企业并购内资企业的并购安全审查范围、并购安全审查内容、并购安全审查工作机制、并购安全审查程序等内容作了具体的规定,进而形成了较为完善的并购安全审查制度。《通知》的颁布与实施,是现代市场经济运行的必然,不仅有利于外资了解并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更有利于我国国家整体利益的实现。国家安全审查的源起与本质国家安全审查制度缘起于现代国家的经济职能。国家的经济职能随着国家的社会发展而发生着质的变化。在西方国家的市场经济初期,由于在法律制度层面上落实“民主”与“自由”的政治理念,以致社会经济主体间的经济活动取决于私法制度的根本保证,而国家则处于“守夜人”、“仲裁人”的地位。当市场经济进入垄断时期后,国家为了其整体利益的要求,便借以反垄断契机进而运用“公权力”介入市场经济的运行,以保证市场竞争秩序符合国家经济职能的要求。由此,开创了现代国家的新的经济职能即国家介入市场经济的职能。现代国家的经济职能,在外在表现形式上可有多种多样,有的表现为1个阶段的某个领域的经济政策导向,有的表现为市场准入的设置,有的表现为对市场经济主体行为的规范,等等。然而,就经济职能的本质与内涵而言,就是要保证国家的安全与健康发展。因此,任何现代国家,无论其实施何种经济体制,如何规范市场秩序,如何分配社会资源等,其根本的考量点在于保证国家的安全。现代市场经济的运行加剧了国际间的经济往来,这就引发了如何运用外资以促进本国经济的安全与健康发展的问题。基于国家之间经济发展的程度与现状以及各种社会因素的不同,各国对于外资的态度也存有差异。其中,以国家安全的名义来限制或禁止外资进入本国,就成了国家实施其经济职能的1项措施。无论现时的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的国家都如此。这是因为:实施国家安全审查制度的根本目标,就是保证实现崇高的国家利益。我国“并购安全审查制度”的基本内容与框架正因为建立与完善“并购安全审查制度”是现代市场经济国家的必然,所以,我国也有此必要来创制该项制度。《通知》以我国国民经济发展实践为基础,并结合我国经济职能的要求,就外资并购安全审查范围、并购安全审查内容、并购安全审查工作机制、并购安全审查程序等内容作了具体的规定。关于并购安全审查的范围。《通知》规定,并购安全审查的范围为: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军工及军工配套企业,重点、敏感军事设施周边企业,以及关系国防安全的其他单位;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关系国家安全的重要农产品、重要能源和资源、重要基础设施、重要运输服务、关键技术、重大装备制造等企业,且实际控制权可能被外国投资者取得。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形态。《通知》就外资企业并购内资企业的种类或情形作了具体的规定,即:1.外国投资者购买境内非外商投资企业的股权或认购境内非外商投资企业增资,使该境内企业变更设立为外商投资企业;2.外国投资者购买境内外商投资企业中方股东的股权,或认购境内外商投资企业增资;3.外国投资者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并通过该外商投资企业协议购买境内企业资产并且运营该资产,或通过该外商投资企业购买境内企业股权;4.外国投资者直接购买境内企业资产,并以该资产投资设立外商投资企业运营该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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