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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刑事辩护律师——女职工是指什么

女职工是指什么 女职工是女性职员和女性工人的统称。职工是指职员和工人。旧时单指工人,现通指中国企事业单位、机关中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劳动者、工作人员。试用期内的劳动者,亦属职工的范畴。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女职工的法律保护: (1)男女同工同酬。 《宪法》规定:国家保护妇女的权利和利益,实行男女同工同酬。《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在分配住房和享受福利待遇方面男女平等。 (2)男女就业平等,企业招工时不得歧视妇女。 《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劳动权利。各单位在录用职工时,除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凡适合妇女从事劳动的单位,不得拒绝招收女职工。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 (3)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高劳动强度的劳动。 《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任何单位均应根据妇女的特点,依法保护妇女在工作和劳动时的安全和健康,不得安排不适合妇女从事的工作和劳动。根据和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4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 (4)根据《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禁止安排妇女从事矿山井下、森林业伐木、归楞及流放作业,《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第4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建筑业脚手架的组装和拆除作业,以及电力、电信行业的高处架线作业连续负重(指每小时负重次数在6次以上)每次负重超过20公斤,间断负重每次负重超过25公斤的作业。 (5)对妇女生理机能变化过程中保护,1般是指女职工的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的保护。 劳动法规定:“不得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和国家规定的第3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3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1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3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在月经期间,用人单位不得安排女职工从事高空、低温、冷水作业和国家规定的第3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不得不说,我国法律对女性职工的照顾是极为周到的,所以,女性职工们,如果用人单位强行安排你从事上述工作时、不给你合同男职工同等的待遇时,切记不可忍气吞声,要勇敢拿起法律武器保护自己。要是你还有什么不明白的地方,不妨向我们律师之家的律师进行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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