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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加大保险公司交通事故赔偿担责力度

      最高人民法院20日对外宣布了《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合用法律若干题目的解释》。

   这部共有29个条文的司法解释,自2012年12月2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有关负责人先容,近年来,我国道路交通事...

  最高人民法院20日对外宣布了《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合用法律若干题目的解释》。

   这部共有29个条文的司法解释,自2012年12月2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有关负责人先容,近年来,我国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已经成为全国法院民事审讯中数目增幅快,处理难度大的案件类型。

   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涉及人身财产权益,法律关系复杂,社会关注度高,存在如侵权责任的回责原则,责任主体的认定,损害赔偿的范围,交强险保险公司的责任范围等难点题目。

   为同一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的裁判标准,最高人民法院制定出台了这部司法解释。

     据了解,在司法解释起草过程中,最高人民法院先后召开多次座谈会,征求立法机关,有关部委,专家学者,相关行业以及各级法院的意见,并于今年3月21日至4月21日向全社会公然征求意见。

     司法解释中明确了交强险保险公司的法定义务。

   实践中,具有从事交强险业务资格的保险公司为规避风险,常常违法拒尽承保,拖延承保或者违法解除交强险合同。

   这些行为违背了现行法律,法规和交强险的监管政策。

   对此,司法解释划定,在这些情形下,投保义务人在向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后,有权哀求该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司法解释划定,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中,法院应将交强险保险公司列为共同被告,但保险公司已经赔偿且当事人无异议的除外;假如当事人哀求的,则人民法院应当将贸易三者险保险公司列为共同被告。

    “这个诉讼机制,既能保障各方当事人的实体权利和程序权利,又能实现纠纷的一次性解决,减少诉讼本钱,体现了便民,利民原则。

   ”最高人民法院有关负责人说。

     这位负责人还先容,目前良多地方的公安交管部分,保险行业协会,保险公司,人民调解委员会和人民法院,对交通事故赔偿纠纷的诉前调解,诉调对接机制入行了有益的探索,使受害人能够迅捷获得赔偿,降低纠纷解决的本钱。

   下一步最高人民法院将入一步研究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的多元解决机制。

     此外,司法解释还对多因一果导致交通事故的赔偿责任,交强险人身伤亡哀求权的转让,“无名死者”死亡赔偿金的哀求权主体等题目做出了划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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