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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成立条件


1、刑事诉讼成立。附带民事诉讼是由朋事诉讼派生的。若用事诉讼不成立也就谈不上附带民事诉讼。因此,附带民事诉讼必须是以刑事诉讼的成立为前提。在实践中应当注意以下两种情况:-是虽然有物质损害存在。但是被告人的行为属合法行为、如被告人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因这些行为所导致的损害,不能提起附带民事赔偿请求。二是被告人的行为虽然不构成犯罪,但是有违法情形存在。在这种精形下应如何处理、在期论界存在争议。本文认为,只要是关于这种行为的刑事诉讼程序存在,被害人就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如果在侦查或审查起诉阶段,侦查机关或公诉机关决定不迫究行为人刑事责任的,被害人可以独立提起民事诉讼。也可以在依法提起自诉时附带提起民事诉讼;如果刑事诉讼已经进人审判阶段,则被害人当然可以提出赔偿请求,由法院根据事实进行裁判。

2.必须是犯罪行为给被害人造成了物质损失。在这一条件中包含两个互相联系的内容:一是被害人遭受了物质损失。最高人民法院2000年12月4日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1条第1款明确规定:"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而遭受物质损失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这里的物质损失是指被害人因犯罪行为已经遭受的实际损失和必然遭受的损失。所谓实际损失是指犯罪行为已经给被害人造成的损失,如盗窃案中被盗窃的财物;所谓必然遭受的损失是指犯罪行为使被害人将来必然要遭受的物质损失,如伤害案件中的被害人今后需要继续治疗的费用。对于被害人的精神损失能否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理论界争议很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1条第2款中明确规定:对于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精神损失而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此外,2002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是否受理刑事案件被害人提起精神损害赔偿民事诉讼问题的批复》中还规定:“对于刑事案件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精神损失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在该刑事案件审结后被害人另行提起精神损害赔偿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二是被害人所遭受的物质损失是由被告人的犯罪行为直接造成的。被害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赔偿的损失,必须是被告人的犯罪行为直接造成的、即被告人的犯罪行为与被害人所遭受的物质损失之间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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