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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控方向法庭举证即对指控的每一起犯罪事实

第一,由控方向法庭举证。即对指控的每一起犯罪事实。公诉人可以提请审判长传唤证人、鉴定人和勘验、检查笔录制作人出庭作证,或者出示证据,宣该未出庭的被害人、证人、鉴定人和助验、检查笔录制作人的书面陈述、证言、鉴定结论及勘验、检查笔录;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和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及川诉讼代理人经审判长准许,也可以分别提请传唤尚未出庭作证的证人、鉴定人和勘验、检查笔录制作人出庭作证,或者出示公诉人尚未出示的证据,宣读尚未宣读的书面证人证言、鉴定结论及勘验、检查笔录

第二,由被告人、辩护人、法定代理人就控诉方提出的证据当庭进行质证辨认和辩论。

第三,由辩方向法庭举证。即被告人、辩护人、法定代理人在起诉一方举证提供证据后,分别提请传唤证人、鉴定人出庭作证,或者出示证据,宣读未到庭的证人的书面证言、未到庭的鉴定人的鉴定结论

第四,由控辩双方依次当庭进行质证、辨认和辩论。

上述程序可以理解为,每指控一起犯罪事实都要出示相应的证据,并由控辩双方进行质证、辨认和辩论。这充分体现了“谁主张,谁举证”,依次举证、质证、辩论的规则,既增强了起诉方的举证责任,强化了控辩双方的对抗性,也有利于法庭全面调查证据,辨明是非,澄清案件事实。

在法庭调查阶段,控辩双方有权提请法庭调查核实证据。由于每种证据的特点、证明力有所不同,在核查证据时应注意区别对待

(1)询问证人和核查证言笔录。证人证言必须经过法庭调查核对。没有在法庭上调查核实的证人证言,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56条的规定,证人应当出庭作证。证人到庭后,审判人员应当先核实证人的身份、证人与当事人以及本案的关系,告知证人应当如实地提供证言和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要负的法律责任,并要求证人作证前宣誓或保证实事求是地如实作证,然后再让他提供证言。要求证人提供证言时,-般应让他就所知道的案件情况自由地加以叙述。有些事实、情节证人没有表述洁楚的,询问人可以提出询问,让他陈述清楚,但是不能暗示证人如何回答。证人的陈述离开作证的内容时,审判人员应当提醒他就自己知道的案件事实、情节进行陈述,不要离题太远。数人出庭作证的,应当个别询问,在询问其中一名证人时,其他证人不应在场,以免互相影响。几个证人的证育之间如有矛盾,询问人应当进一步查问清楚。证人作证后,应当让其退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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