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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司法协助送达司法文书和司法外文书

通过刑事司法协助送达司法文书和司法外文书是最常见的刑事司法协助形式之一。根据我国与相关国家签订的刑事司法协助条约的规定,我国司法机关和外国司法机关之间可以相互请求送达司法文书和司法外文书。送达文书的请求应当以请求书的形式提出。请求书应当包括下列的内容:请求和被请求机关的名称;当事人及请求书中所涉及的其他人员的姓名、国籍、职业、住所或居所;代理人的姓名和地址;请求提供协助的案件的名称以及请求协助的内容;应送达文书的名称,以及其他有助于执行请求的情况。执行该请求所必需的其他文件和材料也须随请求书一并提供。上述请求书和文件应由缔约一方的请求机关签署和盖章后,交由该缔约一方的中央机关转交给被请求方的中央机关,由被请求方的中央机关将该刑事司法文书转交给被请求机关,由其送达给受送达人;也可以由请求机关直接以适当的方式送交被请求机关,由被请求机关送达给受送达人。

被请求机关应当按照请求书中指定的对象、指定的方式及时送达被请求的诉讼文书和诉讼外文书。如果按照被请求的缔约一方法律,缔约另一方请求送达的文书不属于法院和其他主管机关的职权范围,可以说明理由,予以退回。如果被请求机关无权送达该文书,则应将该项请求移送有权送达的主管机关,并通知要求送达的缔约一方。如果被请求机关无法按照请求书中所示的地址送达该文书应采取适当措施以确定地址,或要求提出请求的缔约一方提供补充情况。如因无法确定地址或其他原因不能送达该文书,被请求的缔约一方应通知提出请求的缔约一方,说明妨碍执行送达的原因,并退回提出请求的缔约一方请求送达的全部文件和材料。

被请求的机关应当将执行请求的结果通过中央机关的途径书面通知提出请求的对方请求机关,并附证明请求已完成的文件。送达回证应有收件日期和收件人的签名,应由执行送达机关盖章和执行送达人签名。如收件人拒收,还应注明拒收的理由。

另外,大部分刑事司法协助条约还规定了外交或领事代表机关送达文书的方式。依规定,派驻在缔约另一方的外交或领事代表机关可以向其本国国民送达司法文书和司法外文书,但不得使用强制措施,并不得违反驻在国的法律。也就是说,外交或领事代表机关送达文书的方式仅限于对其本国国民的送达,而不得向其本国国民以外的驻在国国民或第三国国民直接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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