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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形态的法律指国家制定或认可的法律

1.这里所谓完整形态的法律,就是指国家制定或认可的法律,而不是自然法神法或正在形成和发展但尚未经国家认可为国法的人定规则。

2.法律的实施离不开国家的强制力。法律的基本特征之一在于它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规范。所以,如果没有国家强制力作后盾任何法律的效力都等于零。法律制定以后,要付诸实施,也离不开国家。法律要在实际生活中生效,要求社会全体成员一体遵行,需要有国家强制力作保证。法律所以具有强制的属性和普遍约束力,根源不在于法律本身,而在于有国家暴力作后盾。列宁说得很清楚:"如果没有政权,无论什么法律。无论什么选出的机关都等于零。"中

3.法律的性质,直接取决于国家的性质。有什么性质的国家,就有什么性质的法律。法律是由国家制定和保证实施的,法律的性质和特征就会受到国家的性质和特征的制约和影响。例如,与社会主义国家相适应的必然是社会主义法律。

4.法律的发展、变化受国家的发展、变化的影响和制约。国家政治体制的改革就会引起法律的某些变化。

5.法律的特征、表现形式和内容也还受国家的特征、形式、传统、职能等方面的影响。国家的管理形式和结构形式都对法的形式有影响。国家的管理形式决定着立法体制和法律的形式。例如。在实行君主专制的国家,君主拥有立法大权,其赦令、诏谕是法律的主要形式,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在立宪君主制国家,由于君主权力受到法律限制,君主的命令已不是主要的法律的形式。在共和制国家,选举产生的代议机构拥有最高立法权。法律的形式主要有宪法、法律,以及行政机关所发布的命令。如,由于国家管理形式的不同法律创制的方式和法律的效力层级就不相同。离开了国家这个社会实体,国家法律的规范体系也就失去任何实际的社会意义。

法律保障国家职能的实现

马克思主义法学认为.国家也离不开法律,没有法律不成其为国家。如果只有国家机构面没有法律那么国家机构的活动就必然带有极大的主观随意性和盲目性。法律保障国家职能的实现,可以从以下几方面来理解:

法律是确认国家权力的一种重要的表现形式。任何政治统治,都必须运用法律来确认掌握政权阶级的统治地位及社会其他各阶级在法律上的地位,建立国家的经济制度、政治制度和管理形式,才能将政权法律化、制度化,从而实现对全社会的国家领导。任何一个统治阶级夺取政权以后,都需要以法律形式来确认和保护自己的胜利成果,表明自己的政权是惟一合法的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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