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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明显的区别的主要表现在二者发生的原因不同

有明显的区别的主要表现在:(1)二者发生的原因不同。法律规避是当事人故意制造或改变连结点而构成的,而公共秩序保留则是由于适用内国冲突规范的结果与内国的公共秩序相冲突而产生的,是内国法律规定的结果。(2)二者的保护对象不同。法律规避是为了保护内国法或外国法中的强制性或禁止性规范,而公共秩序保留是为了保护内国的公共秩序。(3)二者的行为性质不同。法律规避是一种个人行为,是当事人通过故意制造或改变连结点来实现的,而公共秩序保留是一种国家司法行为。(4)二者的后果有所不同。二者都排除外国法的适用,但法律规避的当事人还可能承担其他的法律责任,而公共秩序保留的当事人一般不承担其他法律责任。(5)二者的地位和立法上的表现不同。法律规避并不是所有的国家都采用的一项制度,而公共秩序保留是各国立法中都普遍接受和采用的一项基本制度。

法律规避构成的要件

从法律规避的概念可以看出,构成法律规避必须具备下列要件

1.行为的主体是国际民商事关系的当事人。

2.当事人在主观上存在故意,也就是说,当事人主观上有逃避某种法律的动机,法律规避是当事人有目的有意识的行为所致。也因此,法律规避又被称为“僭窃法律”、“诈欺规避”、“诈欺设立连结点”,等等。

3.规避的对象是本应适用的法律中的强制性或禁止性规范,而不是任意性规范。因为,任意性法律对当事人来说,既是可以适用的,也是可以不适用的,当事人根本不需要采用规避手段。这里需要说明的是,因为各国的规定不同,被规避的法律是内国法或外国法,有时也决定是否构成法律规避。

4.从行为方式上看,当事人是通过人为地制造或改变连结点来达到规避法律的目的的,如改变国籍、住所、行为地、物之所在地,等等。

5.从客观结果上看,当事人达到了适用对自己有利的法律的目的。如前述鲍富莱蒙王妃离婚案的当事人就已经实现了适用对其有利的另一国实体法的目的。如果当事人“想”规避某国实体法,但只是处于主观规避的“意图”,就不构成国际私法上所说的法律规避。

以上为构成法律规避必备的要件,必须同时具备方构成法律规避,其中当事人改变冲突规范连结点这一具体事实,体现了法律规避行为的基本或本质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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