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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上拖航合同是指承拖方用拖轮将被拖物经海路

海上拖航合同是指承拖方用拖轮将被拖物经海路从一地拖至另一地,而由被报方支付拖船费的合同。拖航是一项新兴的海上作业,历史不长,各国关于拖航的立法很不完善,或者完全没有规定。苏联的海商法规定了一般拖航合同的定义、形式、当事人权利义务、损害赔偿责任等,比较完备。我国《海商法》也对拖航合同作了专章规定。拖航合同的法律适用,多适用承拖方属人法或船旗国法。若拖轮所有人是拖带其所有的或经营的驳船载运货物,经海路由一港口运至另一港口的,视为海上货物运输。此种情况下合同的法律适用就成为海上货运合同的法律适用。

海上侵权的准据法的确定

在“侵权行为之债法律适用”一章中,我们已就多种形式的海上侵权的法律适用问题作过探讨,不再赘述。以下将着重论述船舶污染损害海洋环境这种特殊的海上侵权行为的法律适用问题。

随着海上运输及其他海上活动的迅速发展,船舶污染损害海洋环境日趋严重,例如,大型油轮因搁浅触礁造成大面积油污损害,船上所载有害、有毒物质因海难流人海洋导致环境损害,对生态环境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带来严重威胁引起国际社会的广泛重视。

船舶污染损害海洋环境主要有两类,一类是油污损害,另一类是有害、有毒物质的损害。油污损害是指由于船舶溢出或排放油类后,在运油船本身以外因污染而产生的灭失或损害,并包括预防措施的费用以及由于采取预防措施而造成的进一步灭失和损害。有害、有毒物质损害是指在运输有害、有毒物质的船上或船外由于这类物质造成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由运输有害、有毒物质造成的环境污染引起的灭失或损害,除这种损害造成的赢利损失外,应限于已实际采取或行将采取的合理复原措施的费用。预防措施的费用和由预防造成的进一步的灭失或损害,在无法将有害、有毒物质造成的损害与其他因素造成的损害合理分开时,除油类和放射性物质造成的损害外,所有此种损害应视为有害、有毒物质造成的。

不论是油污损害还是有害、有毒物质造成的损害,如果发生在一国领土或领海范围内,那么,其赔偿责任应适用领海所属国的法律。在这里需要大家注意的是,所谓在一国领土或领海范围内发生损害,强调的是损害结果,也就是污染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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