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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内容的主要变化刑事法律方面

二、法律内容的主要变化刑事法律方面

1.刑罚的变化

五代时期刑罚制度在原来隋唐所确立的“五刑”体系基础上有很大的变化,对于以后宋朝的刑罚制度产生了直接影响。

首先,杖刑逐渐得以取代一些笞、杖、徒、流罪名。唐大中七年(853)已有敕规定,将杖刑改行“脊杖”(专打背部),脊杖一下折合原来的杖刑(背、臀、腿分受)十下;笞刑改为“臀杖”(用常行杖专打臀部),臀杖一下折合答五下。到五代时期有些徒、流罪名也适用杖刑代替。这主要是因为五代时割据政权所控制地域有限,难以适用流刑。而且五代统治者往往滥发大赦令,徒刑难以执行。所以改用杖刑便于迅速结案执行。

其次,开始将一些罪犯在执行普通刑罚后再附加“刺配”刑。五代时普遍在士兵脸上刺字,以防止逃兵现象。以后推广到所有的为官府服役的人都要刺字,刺字后发配服役,简称“刺配”。

再次,死刑方面出现了许多残酷的处死刑方式。最为著名的就是“凌迟”,以快刀零割罪犯身体,使之痛苦而缓慢的死去。此外还有用长钉将罪犯的手足钉在木桩上缓慢流血至死等等酷刑。

2.定罪量刑的变化

由于军阀政权朝不保夕,社会秩序混乱,五代时期对于政治性的重罪以及“盗贼”罪的处罚都大大加重。唐代曾规定在京师地区强盗罪,以及窃盗赃满3匹一律“集众决杀”,①五代时期则推广到全部统治区域之内。尤其“群盗”不仅全部处死刑,还要处罚家属、籍没家产(后晋时才曾禁止)②。后汉时还曾规定“盗一钱”就要处死③。此外对于私自生产销售盐、茶、酒之类国家专卖商品的行为,以及违反货币法令的行为也大量适用死刑和邻里连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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