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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谈甲实施抢劫行为不管有无认识到死亡结果

例如甲实施抢劫行为不管有无认识到死亡结果,不影响抢劫致人死亡的成立。

(4)客观的超过要素。

这是指超出构成要件,不要求主观上有认识的要素。

①具体数额。这是指在构成犯罪的基础上,不要求认识到违法所得的具体数额。例如,侵犯著作权罪要求违法所得数额较大。

②具体次数。这是指单次行为没有达到犯罪程度,刑法将“多次”规定为犯罪,对“多次”不要求有认识。例如,单次盗窃数额不大,不值得处罚,但2年以内3次以上盗窃,值得处罚。如果甲2年内第三次盗窃时,误以为是第二次盗窃。也构成盗窃罪。“

③具体结果。有些结果是客观处罚条件,只要求在客观上实际发生,不要求主观上有认识。

第一,丢失枪支不报罪,要求造成严重后果,但不要求行为人明知会发生严重后果。丢失枪支不及时报告还不值得处罚,“造成严重后果”才值得处罚。因此,只要客观上造成严重后果,不要求主观上明知会造成严重后果。例如,警察甲丢失枪支,没有及时报告,枪支被己捡到用于杀人。甲认识到自己丢失枪支并没有及时报告,就有丢失枪支不报的故意,只是还不值得处罚。由于发生乙持枪杀人的严重后果,就具有了可罚性,故甲构成丢失枪支不报罪。

第二,滥用职权罪,要求造成严重损失,但不要求行为人明知会造成严重损失。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的行为本身还不值得处罚,“造成严重损失”才值得处罚。因此只要求客观上造成严重损失,不要求主观上明知会造成严重损失。例如,市长甲超越职权,指令未经环境评估的项目开工,致使附近珍贵的鱼类全部灭绝。甲认识到自己超越职权,违法决定就有滥用职权的故意,只是还不值得处罚,由于造成严重损失,就具有了可罚性,故甲构成滥用职权罪。

(二)意志因素

这是指在认识因素的基础上,对危害结果的态度。法条中规定的“希望”和“放任就是意志因素。希望,是指对危害结果积极追求的心理态度,这就是直接故意;放任,是指对危害结果听之任之、任其发展的心理态度,这就是间接故意。

1.直接故意。直接故意有两种

(1)明知自己的行为必然会发生危害结果,仍然积极追求。例如,甲用手枪顶着乙的头,乙被击毙。甲明知开枪,乙必然死亡,是直接故意。

(2)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会发生危害结果,仍然积极追求。例如,甲持枪对乙瞄准。内心紧张。甲明知开枪可能会打中乙,也可能因紧张不能击中,仍然开枪,乙被打死。甲明知开枪,乙可能死亡,仍然积极追求,是直接故意。

【总结】直接故意=明知(必然或可能)+希望。

2.间接故意。间接故意有一种,即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会发生危害结果,放任结果发生。例如,甲贩卖假烟,乙登车检查。甲为逃脱检查驾车夺路而逃。乙抓住车门把手不放。甲在疾驶时突然急刹车,乙被甩出后头部着地身亡。甲刹车时明知这可能会造成严重后果但仍然放任不管,是间接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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