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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类型的盗窃罪要求行为人认识到财物“数额较大”

普通类型的盗窃罪要求行为人认识到财物“数额较大”。这里要区分盗窃罪的电都的成立条件”。

杭意与“小愉小摸”的故意。

例1:(天价葡萄案)进城务工人员以为科研所种植的葡萄与普通葡萄无异而窃取,事实上这些是科研葡萄,价值不菲。由于进城务工人员没有盗窃数额较大财物的故意,就不将成盗窃罪;如果科研所所长盗窃这些科研葡萄,主观上有盗窃数额较大财物的故

构成盗窃罪。

例2:(文物瓦盆案)某农民甲将邻居的“瓦盆”偷回家用来喂猪,事实上该“瓦盆”是出土的文物,甲没有盗窃数额较大财物的故意,不构成盗窃罪。

(2)非法占有目的。盗窃自己所有、但处于他人合法占有状态下的财物,构成盗窃罪。网如,甲将汽车出租给乙,在合约期内,甲又将其车偷回来,甲构成盗窃罪。

【提示】所有权的拟制规定。第91条第2款规定,在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集体企业和人民团体管理、使用或者运输中的私人财产,以公共财产论。例如,甲无证驾驶,交警查扣其驾驶的三轮车,将车放在交警大院内,甲只有交纳罚款才能将车取走。当晚甲潜入院内,趁值班人员不备,将车偷走。对甲如何处理?

观点1:根据民法规定,三轮车在国家机关扣押期间,依然属于甲所有。但根据刑法的拟制规定,三轮车属于国家机关的公共财产,而非甲所有。甲从交警大院偷走三轮车,有非法占有目的,构成盗窃罪。

观点2:根据民法规定,三轮车在国家机关扣押期间,依然属于甲所有。甲从交警大院偷走三轮车,并没有侵犯他人的财产所有权,不构成盗窃罪。只有当甲要求国家机关赔偿时,才能认定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构成盗窃罪。

【结论】观点1是考试采纳的观点。因为观点2存在逻辑上的矛盾:假定认为只有甲要求国家机关赔偿时,才认为有非法占有目的。如果甲偷回三轮车时没有非法占有目的,事后临时起意要求赔偿,有了非法占有目的,这就意味着非法占有目的产生于盗窃既遂之后,但构成盗窃罪应先有非法占有目的,再取得财物。例如,(2008年真题)甲明知自己的财物处于国家机关管理之中,但不知此时的个人财物应以公共财产论而窃回,甲构成盗窃罪。

盗窃罪的类型

1.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

根据司法解释“数额较大”是指财物价值在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注意:有下列情形之一,数额较大的标准为500元以上1500元以下:

(1)曾因盗窃受过刑事处罚的。

(2)1年内曾因盗窃受过行政处罚的。(3)组织、控制未成年人盗窃的。

(4)自然灾害、事故灾害、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期间,在事件发生地盗窃的。

①2013年4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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