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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事故受伤职员伤残评定尺度(全)

    道路交通事故受伤职员伤残评定尺度 前言 本尺度的全部技术内容为强制性 本尺度是在充分总结吸收1992年公安部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尺度《道路交通事故受伤职员伤残评定》(GA35-1992)执行的经验和海内外最新研究成果基础上起草形成。

   本尺度入一步完善了伤残

  道路交通事故受伤职员伤残评定尺度  前言  本尺度的全部技术内容为强制性  本尺度是在充分总结吸收1992年公安部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尺度《道路交通事故受伤职员伤残评定》(GA35-1992)执行的经验和海内外最新研究成果基础上起草形成。

   本尺度入一步完善了伤残等级10级分类法。

   在全面规范人体伤残程度的同时,还建立了多等级伤残和肢体功能丧失的综合计算数学方法,引进了肩关节复合体的概念并建立了功能丧失的计算方法,为解决多处伤残和肢体功能丧失的计算及肩胛带伤残的评定题目提供了依据。

     本尺度自实施之日起,代替GA35-1992。

     本尺度的附录A,附录C为规范性附录,附录B为资料性附录。

     本尺度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提出。

     本尺度由公安部交通治理尺度化技术委员会回口。

     本尺度起草单位:重庆市公安局交通治理局。

     本尺度主要起草人:张志维,赵新才,黄小七,王世其,宋鸿。

     道路交通事故受伤职员伤残评定  1 范围  本尺度划定了道路交通事故受伤职员伤残评定的原则,方法和内容。

     本尺度合用于道路交通事故受伤职员的伤残程度评定。

     2 术语和定义  下列述评和定义合用于本尺度  2.1 道路交通事故受伤职员 the injured in road traffic accident在道路交通事故中遭受各种暴力致伤的职员  2.2 伤残 impairment  因道路交通事故损伤所致的人体残废。

     包括:精神的,生理功能的和解剖结构的异常及其导致的糊口,工作和社会流动能力不同程度丧失。

     2.3 评定  assessment  在客观检修的基础上,评价确定道路交通事故受伤职员伤残等级的过程。

     2.4 评定人 assessor  办案机关依法指派或礼聘符合评定人前提,承担道路交通事故受伤职员伤残评定的职员。

     2.5 评定结论 assessment conclusion  评定人根据检修结果,按照伤残评定尺度,运用专门知识入行分析所得出的综合性判定。

     2.6 评定书 assessment report  评定人将检修结果,分析意见和评定结论所形成的书面文书。

     2.7 治疗终结 treatment finality  临床医学一般原则所承认的临床效果不乱。

     3 评定总则  3.1 评定原则  伤残评定应以人体伤后治疗效果为依据,当真分析残疾与事故,损伤之间的关系,量力而行地评定。

     3.2 评定时机  评定时机应以事故直接所致的损伤或确因损伤所致的并发症治疗终结为准。

     对治疗终结意见不一致时,可由办案机关组织有关专业职员入行鉴定,确定其是否治疗终结。

     3.3 评定人前提:  评定人应当具有法医学鉴定资格的职员担任。

     3.4 评定人权利和义务  3.4.1 评定人权利  a)有权了解与评定有关的案情和其他材料;  b)有权向当事人询问与评定有关的题目;  c)有权依照医学原则对道路交通事故受伤职员入行身体检查和要求入行必要的特殊仪器检查等;  d)有权因专门知识的限制或鉴定材料的不足而拒尽评定。

     3.4.2 评定人义务  a)全面,细致,科学,客观地对道路交通事故受伤职员入行检修和记实;  b)准确及时地作出评定结论;  c)归答事故办案机关所提出的与评定有关的题目;  d)守旧案件秘密;  e)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归避原则的划定;  f)妥善保管提交评定的物品和材料。

     3.5 评定书  3.5.1 评定人评定结束后,应制作评定书并签名。

     3.5.2 评定书包括一般情况,案情先容,病历摘抄,检修结果记实,分析意见和结论等内容。

     3.6 伤残等级划分  本尺度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受伤职员的伤残状况,将受伤职员伤残程度划分为10级,从第1级(100%)到第X级(10%),每级相差10%。

   伤残等级划分依据见附录A。

     4 伤残等级  4.1 Ⅰ级伤残  4.1.1 -脑,脊髓及四周神经损伤致:  a)植物状态;  b)极度智力缺损(智商20以下)或精神障碍,日常糊口完全不能自理;  c)四肢瘫(三肢以上肌力3级以下);  d)截瘫(肌力2级以下)伴大便和小便失禁。

     4.1.2 头面部损伤致:  a)双侧眼球缺失;  b)一侧眼球缺失,另一侧眼严峻畸形伴盲目5级。

     4.1.3 脊柱胸段损伤致严峻畸形愈合,呼吸功能严峻障碍。

     4.1.4 颈部损伤致呼吸和吞咽功能严峻障碍。

     4.1.5 胸部损伤致:  a)肺叶切除或双侧肋膜广泛严峻粘连或胸廓严峻畸形,呼吸功能严峻障碍;  b)心功不全,心功Ⅳ级;或心功能不全,心功能Ⅲ级伴显著器质性心律变态。

     4.1.6 腹部损伤致:  a)胃,肠,消化腺等部门切除,消化吸收功能严峻障碍,日常糊口完全不能自理;  b)双侧肾切除或完全丧失功能,日常糊口完全不能自理。

     4.1.7 肢体损伤致:  a)三肢以上缺失(上肢在腕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  b)二肢缺失(上肢在肘关节以上,下肢在膝关节以上),另一肢丧失功能50%以上;  c)二肢缺失(上肢在腕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第三肢完全丧失功能;  d)一肢缺失(上肢在肘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第二肢完全丧失功能,第三肢丧失功能50%以上;  e)一肢缺失(上肢在腕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另二肢完全丧失功能;  f)三肢完全丧失功能。

     4.1.8 皮肤损伤致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76%以上。

     4.2 Ⅱ级伤残  4.2.1 -脑,脊髓及四周神经损伤致:  a)重度智力缺损(智商34以下)或精神障碍,日常糊口需随时有人匡助才能完成;  b)完全性失语;  c)双眼盲目5级;  d)四肢瘫(二肢以上肌力2级以下);  e)偏瘫或截瘫(肌力2级以下)。

     4.2.2 头面部损伤致:  a)一侧眼球缺失,另一眼盲目4级;或一侧眼球缺失,另一侧眼严峻畸形伴盲目3级以上;  b)双侧眼睑重度下垂(或严峻畸形)伴双眼盲目4级以上;或一侧眼睑重度下垂(或严峻畸形),该眼盲目4级以上,另一眼盲目5级;  c)双眼盲目5级;  d)双耳极度听觉障碍伴双侧耳廓缺失(或严峻畸形);或双耳极度听觉障碍伴一侧耳廓缺失,另一侧耳廓严峻畸形;  e)全面部瘢痕形成。

     4.2.3 脊柱胸段损伤致严峻畸形愈合,呼吸功能障碍。

     4.2.4 颈部损伤致呼吸和吞咽功能障碍。

     4.2.5 胸部损伤致:  a)肺叶切除或肋膜广泛严峻粘连或胸廓畸形,呼吸功能障碍;  b)心功能不全,心功能Ⅲ级;或心功能不全,心功能Ⅱ级伴显著器质性心律变态。

     4.2.6 腹部损伤致一侧肾切除或完全丧失功能,另一侧肾功能重度障碍。

     4.2.7 肢体损伤致:  a)二肢缺失(上肢在肘关节以上,下肢在膝关节以上);  b)一肢缺失(上肢在肘关节以上,下肢在膝关节以上),另一肢完全丧失功能;  c)二肢以上完全丧失功能。

     4.2.8 皮肤损伤致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68%以上。

     4.3 Ⅲ级伤残  4.3.1 -脑,脊髓及四周神经损伤致:  a)重度智力缺损或精神障碍,不能完全独立糊口,需常常有人监护;  b)严峻外伤性癫痫,药物不能控制,大发生发火均匀每月一次以上或局限性发生发火均匀每月四次以上或小发生发火均匀每周七次以上或精神运动性发生发火均匀每月三次以上;  c)双侧严峻面瘫,难以恢复;  d)严峻不自主运动或共济失调;  e)四肢瘫(二肢以上肌力3级以下);  f)偏瘫或截瘫(肌力3级以下);  g)大便或小便失禁,难以恢复。

     4.3.2 头面部损伤致:  a)一侧眼球缺失,另一眼盲目3级;或一侧眼球缺失,另一侧眼严峻畸形伴低视力2级;  b)双侧眼睑重度下垂(或严峻畸形)伴双眼盲目3级以上;或一侧眼睑重度下垂(或严峻畸形),该眼盲目3级以上,另一眼盲目4级以上;  c)双眼盲目4级以上;  d)双眼视野接近完全缺损(直径小于5°);  e)上颌骨,下颌骨缺损,牙齿脱落24枚以上;  f)双耳极度听觉障碍伴一侧耳廓缺失(或严峻畸形);  g)一耳极度听觉障碍,另一耳重度听觉障碍,伴一侧耳廓缺失(或严峻畸形),另一侧耳廓缺失(或畸形)50%以上;  h)双耳重度听觉障碍伴双侧耳廓缺失(或严峻畸形);或双耳重度听觉障碍伴一侧耳廓缺失,另一侧耳廓严峻畸形;  i)面部瘢痕形成80%以上。

     4.3.3 脊柱胸段损伤致严峻畸形,严峻影响呼吸功能。

     4.3.4 颈部损伤致:  a)瘢痕形成,颈部流动度完全丧失;  b)严峻影响呼吸和吞咽功能。

     4.3.5 胸部损伤致:  a)肺叶切除或肋膜广泛粘连或胸廓畸形,严峻影响呼吸功能;  b)心功能不全,心功能Ⅱ级伴器质性心律变态;或心功能Ⅰ级伴显著器质性心律变态。

     4.3.6 腹部损伤致:  a)胃,肠,消化腺等部门切除,消化吸收功能障碍;  b)一侧肾切除或完全丧失功能,另一侧肾功能中度障碍;或双侧肾功能重度障碍。

     4.3.7 盆部损伤致:  a)女性双侧卵巢缺失或完全萎缩;  b)大便和小便失禁,难以恢复。

     4.3.8 会阴部损伤致双侧睾丸缺失或完全萎缩。

     4.3.9 肢体损伤致:  a)二肢缺失(上肢在腕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  b)一肢缺失(上肢在肘关节以上,下肢在膝关节以上),另一肢丧失功能50%以上;  c)一肢缺失(上肢在腕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另一肢完全丧失功能;  d)一肢完全丧失功能,另一丧失功能50%以上。

     4.3.10 皮肤损伤致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60%以上。

     4.4 Ⅳ级伤残  4.4.1 -脑,脊髓及四周神经损伤致:  a)中度智力缺损(智商49以下)或精神障碍,日常糊口能力严峻受限,间或需要匡助;  b)严峻运动性失语或严峻感觉性失语;  c)四肢瘫(二肢以上肌力4级以下);  d)偏瘫或截瘫(肌力4级以下);  e) 勃起功能完全丧失。

     4.4.2 头面部损伤致:  a)一侧眼球缺失,另一眼低视力2级;或一侧眼球缺失,另一侧眼严峻畸形伴低视力1级;  b)双侧眼睑重度下垂(或严峻畸形)伴双眼低视力2级以上;或一侧眼睑重度下垂(或严峻畸形),该眼低视力2级以上,另一眼低盲目3级以上;  c)双眼盲目3级以上;  d)双眼视野极度缺损(直径小于10°);  e)双耳极度听觉障碍;  f)一耳极度听觉障碍,另一耳重度听觉障碍伴一侧耳廓缺失(或畸形)50%以上;  g)双耳重度听觉障碍伴一侧耳廓缺失(或严峻畸形);  h)双耳中等重度听觉障碍伴双侧耳廓缺失(或严峻畸形);或双耳中等重度听觉障碍伴一侧耳廓缺失,另一侧耳廓严峻畸形;  i)面部瘢痕形成60%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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